今天是:
缓刑和减刑
作者:区政府办
来源:下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1-20 11:17:54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暂缓执行刑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考验的特殊的执行方式。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验。在缓刑考验期内如再没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犯新罪,两罪合并处罚减刑对正在服刑犯人的减刑由监狱根据罪犯的劳改表现提出,经过有关管理部门(司法局)审查后,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的减刑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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