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6区法院/col/col1235131/index.html诉讼指南/col/col1229545218/index.html诉讼常识/col/col1229545219/index.html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 页
  • 信息公开
  • 法院概况
  • 诉讼指南
  • 审判信息
  • 执行信息
  • 司法调研
  • 新闻中心
  • 裁判文书
    • 中国裁判文书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民事、经济案件的起诉

作者:区政府办 来源:下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1-20 11:10:53

起诉,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称之为告状。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原告身份请求法院保护其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民事经济权益的诉讼活动,称为民事(经济)起诉。
  提起民事经济起诉,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原告在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诉讼收费部分)在“官司”打完后,诉讼费判由败诉方负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
  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随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①、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请求离婚或要求赔偿多少钱等;③、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政务服务网
主办单位: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12368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0141号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15043779号网站标识码:3301050002
建议 IE6 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杭州 党政机关